受案制度
保密制度
实验室管理制度
1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1.1评审时限
a. 委托与受理按照《司法鉴定委托评审程序》执行;
b.对于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在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c. 对于函件委托的,一般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属疑难、复杂的应自收到函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d.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方说明理由。
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委托:
a. 委托要求超出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b. 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与鉴定要求不符合的;
c.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委托人应当及时、真实、详细的提供鉴定材料,应将案件过往经历(诸如本案曾经已鉴定或已由司法机关立案、受理等)如实告知,否则由此导致的鉴定结果无效等后果由委托方全权负责。
1.4 本中心严格依照地方有关部门核准的《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之规定收取鉴定费用,如因其他检查、检验所产生之费用由委托方自付。外出鉴定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费由本中心统一收取,并出具正式发票,鉴定人未经授权不得直接向委托方收取鉴定费。
1、为了保护国家、委托方及其相关方的权益,保护委托方机密信息和所有权,保证和维护本中心的鉴定能力,维护本中心的信誉。
2、保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
a.委托方委托鉴定时提交的有关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技术信息以及委托方的秘密材料;
b.鉴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c.鉴定的各项原始数据及结果;
d.本中心鉴定业务档案;
e.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密信息等。
3、本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仅送达委托方或其指定人员并为委托方保密,未经委托方同意和最高管理者批准不得复印外传。如委托方要求用电话、邮寄、电子传送等方式传递鉴定结果时,由案件受理员负责处理,为满足保密性的要求,具体操作人员必须做到:
a.确认对方是否是委托方;
b.不准在其他委托方身边打电话;
c.用快递方式邮寄。
1 实验室环境设施的配置
1.1 实验室检验场所要配置卫生、照明、消防、电源、水源、通风、应急喷林和洗眼器、污物箱等设施。
1.2 实验室样品制备区域和仪器室工作区域要有通风柜和抽风装置等设施。
1.3 实验室与办公区分离。
1.4 有禁入标识的实验室区域,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2 实验室环境设施的控制
2.1 实验室区域内使用仪器时对分析仪器室要有环境温湿度记录;存放标准物质储备液和工作液的冷藏和冷冻冰箱每天要进行温度的记录。
2.2 消防通道畅通,有消防龙头。
2.3废弃物放置在专用箱内,定期处理。
3 实验室环境设施管理要求
3.1 实验室各区域分隔,限制无关人员的进入和使用。
3.2 对受到控制的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的记录和监督。当设施和环境条件影响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时,应立即停止检验,上报技术管理室。
3.3 根据实验室的管理要求,进入实验区域应穿戴实验室工作衣,做好个人防护。
3.4 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区域必须得到室负责人以上的批准,并填写《来访人员出入登记表》。